湖北秭归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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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秭归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思路
湖北秭归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审查、“一户多宅”、原登记面积与本次测量面积不一、违法宅基地等问题
湖北省秭归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2014年开始。目前,秭归县基本完成地籍调查、房屋调查、外业测绘、资料收集、内业整理等工作,即将进入验收发证阶段。在外业调查中,该县收集掌握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大多数已在原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的处理要求,但还有一些具体的实际问题尚未明确,需要妥善处理以确保登记发证取得实效。
严格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审查。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市、区)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但下列情形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
妥善处理村民“一户多宅”。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不符合继承和分户条件的多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村民建新房,旧房应拆除还田,但未拆除还田的,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合理处理原登记发证面积与本次测量面积不一致。原已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本次确权登记因测量方法不同引起实地调查面积与原登记发证面积不一致的,按本次实地调查测量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但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新建或原址改(扩)建住房,占地超出省(市、区)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依法处理违法宅基地。违法宅基地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超审批面积15%(含15%)以下,但未超过省(市、区)规定面积标准,且四界无争议的,可按实际调查测量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审批面积15%(不含15%)以上,未超过省(市、区)规定面积标准,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可按实际调查测量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省(市、区)规定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不符合规划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10期
【作者】湖北省秭归县国土资源局 张绪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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