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家庭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可再贷,个人较高贷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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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31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对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进行调整,调整了房屋可贷面积标准,收紧了较高贷款额至30万元,以及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即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20〕50号)同时废止。
调整一:第三条调整为“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调整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较高贷款额。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较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较高不超过2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较高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仍不足够,且个人有偿还能力的,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调整三:第十六条调整为“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对于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家庭发放贷款,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只要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也就是说,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在佛山市内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有2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都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2019年4月,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对《贷款办法》调整过一次,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原本的40万元/人上调至50万元/人。也就是,佛山住房公积金较高可贷额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较高可贷30万元/人,累计缴存满两年的较高可贷40万元/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较高可贷50万元/人。同时,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住宅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2019年4月调整之前,原《贷款办法》对超过144平方米面积的普通住宅不予发放贷款,调整后规定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款计算可贷款额,超过的部分由购买人自行解决。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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