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建住宅应100%配备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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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提到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在《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第六条中提到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各地应结合实际明确居民区、工作场所、公共停车场等相关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居住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在汉省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适当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武汉市不低于20%,襄阳市、宜昌市不低于15%,其它市州不低于10%。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 (气 )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文件其他部分还从规划布局、投资建设、使用运营、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对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进行了支持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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