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见!事关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账户及监管

搜狐焦点武汉站 2022-05-11 10: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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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武汉租赁企业不能直接收取租金?

5月11日消息,搜狐焦点获悉, 10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武汉市住房租赁租金(含押金)账户监管协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悉,2022年3月18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武汉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针对住房租赁提出,要将住房制度和体系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

此次,武汉市房管局制定起草了《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见文末附件)及《武汉市住房租赁租金(含押金)账户监管协议(征求意见稿)》(见文末附件),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0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武汉市房管局书面反馈。http://fgj.wuhan.gov.cn/hdjl_44/dczj_1/yjzj_1/detail.shtml?collectionId=989&siteId=44&status=0

联系人:唐志鹏 联系电话:85482273 邮箱:513338737@qq.com

附件1:

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根据《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依托武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银行账户开立

(一)监管账户开立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完成与我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联网、开展本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在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设立用于归集企业经营中收取的所有租金、押金及管理费等资金的专门账户和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户名为:“企业名称+租赁监管资金”)。监管账户用于管理监管范围内的资金。承办银行在为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时,应当参照对公账户开设流程核实其实际经营场所,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监管账户使用范围

监管账户用于将企业专门账户中应监管的资金(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不含1个月)的全部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三)监管协议签订

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办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和监管账户信息,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应当包含租赁企业授权银行对其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内资金自动划扣至监管账户、向社会及第三方平台公示企业监管账户户名、向房管等业务部门共享账户预警等信息。

(四)专户备案

1、住房租赁企业在申请办理开业报告时,应当提交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和监管账户的开户信息并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公示,同时在经营活动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和监管账户信息。

2、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明确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和开立监管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提交租赁平台公示,后续经营中所取得的运营资金存至该专门账户,符合条件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

3、承办银行应依据8号文及与企业签订的资金管理协议通过租赁平台(银行端)填报租赁企业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和监管账户信息。

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一)房源信息核验

住房租赁企业从房屋产权人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利人处通过非自持方式筹措存量房源时,应通过租赁平台(企业端)填写房屋信息及收房合同中与房屋权利人约定的租期、空置期、租金、支付方式、收款账户等信息,上传收房合同影像件,经区房管部门审核后,取得房源信息码。

(二)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为承租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企业端)调取房源信息码,填写与承租人约定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租赁合同、身份证等附件,申请合同网签备案。

(三)备案审核及信息查询

区房管部门通过租赁平台(管理端)对网签合同进行备案审核(信息采集)。同时,承租人可通过平台查询备案信息,备案信息有疑义的,可联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三、资金监管

(一)监管资金入户

1、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配合承租人将租金及押金缴存至企业公示的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并在租赁平台(企业端)上传资金流水凭证。

2、承办银行接收租赁平台(银行端)转来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对专门账户资金进行清分。将符合监管范围内的资金自动划扣至监管账户,按照一户一档进行监管,并与房管等部门共享企业账户资金等信息。

(二)监管资金释放

1、自资金监管生效次月起,且在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办银行可依据监管协议将监管账户上合同对应的租金及相关盈余部分按月划转至租赁企业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承办银行将合同对应的剩余资金释放给企业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

3、经协商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关系的,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应将协商一致后的协议上传至租赁平台备案,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办理租金、押金结算释放。其中,租赁企业申请提前释放监管资金的,承办银行应将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承租人,经承租人同意后方可释放对应的被监管资金。

4、因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将法律文书上传至市租赁平台,银行审核法律文书后,按法律文书要求执行。

5、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完成资金释放后,应当及时资金监管解除及释放信息反馈至租赁平台。

四、账户变更及注销

(一)账户变更

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和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企业因注册地变化、承办银行机构变更、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等确需变更的,需经企业原注册地所在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同步将原账户内资金转移至新账户,账户变更后应立即向社会公示新账户信息。

(二)账户注销

住房租赁企业业务终止,需注销监管账户的,应将监管账户资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办理注销,如住房租赁合同未执行完毕,不得办理销户手续。监管账户注销的,承办银行应当将注销情况及时告知房屋管理部门。

五、相关责任及义务

(一)风险预警

承办银行发现租赁企业连续3个工作日出现归集资金的专门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划扣至监管账户情形,应依据监管协议及时向企业注册地房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并配合房管等部门对该企业监管资金流向进行调查。

(二)各方责任及义务

1、承办银行不承担因住房租赁企业违反、超出8号文规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业务结算职能,仅对依据监管协议约定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承担责任,并按照相关交易指令和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转。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因第三方纠纷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监管资金被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的,承办银行不承担责任。

2、承办银行出现未按约定向企业释放监管资金、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风险提示等违规行为,市房管部门可取消相关银行承担本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资金监管作用或推脱不执行资金监管规定。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等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操作指南自2022年X月X日期实施。

附件2:

武汉市住房租赁租金(含押金)账户

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甲方(受监管机构):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资金监管服务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方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的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所监督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乙方为资金监管服务银行。

租赁企业租金(含押金)监管资金(即监管资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及经营机构(以下统称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不含1个月)的全部资金。甲方委托乙方对监管资金进行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监管租赁企业租金(含押金)资金。甲方应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排名前列章 双方责任和义务

排名前列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是真实完整的,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违反国家及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措施。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监管异常行为及时提醒甲方,并按照监管政策采取对应措施,同时将监管异常情形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

2、乙方应及时响应甲方提出的资金存入、资金核对、资金支取请求,对正常的监管资金操作,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及时处理,配合甲方做好监管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账户开立、管理及资金划转规则

第三条 账户开立

1、甲方同意与乙方就本章约定的具体规则开展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甲方应在乙方开立武汉市内少有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管理承租人单次支付超过3个月以上的租金及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押金。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按照政府租金及押金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户账号:

开户行:

另为确保监管资金管理,甲方同意在乙方开立全市少有的租房租赁资金归集账户,用于集中归集企业经营中收取的所有租金、押金及管理费等资金。

归集账户户名:

归集账户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监管账户资金的存入与支出

1、甲方应当配合承租人将租金及押金缴存至企业公示的归集账户,并在武汉市租赁平台(企业端)上传资金流水凭证。

2、乙方接收租赁平台(银行端)转来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对归集账户资金进行识别清分。对于甲方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 1 个支付周期内收取的承租人租金总额超过 3 个月租金数额或者收取押金总额超过 1 个月数额的,由乙方对相应合同的全部资金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3、乙方根据双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监管范围内的资金自动划扣至监管账户,按照一户一档进行监管,并通过租赁平台与政府主管部门共享企业监管账户资金等信息。

4、乙方通过租赁平台(银行端)租金划转功能板块,将租金及相关盈余部分根据监管协议按月划转至租赁企业归集账户。

5、甲方收取承租人租金未超过3个月或者收取承租人押金未超过1个月数额的押金,不纳入监管,甲方可根据经营需求自行使用。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报送材料

1、当地房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为满足住房租金(含押金)监管要求,乙方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监管解除及销户

1、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乙方将合同对应的剩余资金释放给甲方归集账户。

2、经协商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关系的,甲方或承租人应将协商一致后的协议上传至租赁平台备案,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办理租金、押金结算释放。其中,甲方申请提前释放监管资金的,乙方应将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承租人,经承租人同意后方可释放对应的被监管资金。

3、因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或者甲方将法律文书上传至市租赁平台,乙方审核法律文书后,按法律文书要求执行。

4、乙方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甲方、承租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完成资金释放后,应当及时将甲方和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资金监管解除及释放信息反馈至租赁平台。

5、归集账户和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企业注册地变化、银行机构变更、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等确需变更的,需经甲方原注册地所在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同步将原监管账户内资金转移至新监管账户,账户变更后应立即向社会公示新账户信息。

6、甲方业务终止,需注销监管账户的,应将监管账户资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办理注销,如住房租赁合同未执行完毕,不得办理销户手续。监管账户注销的,乙方应当将注销情况及时告知房屋管理部门。

第三章 免责条款

第七条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资金监管作用或推脱不执行资金监管规定。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等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因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违反、超出本通知规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业务结算职能。

第八条 乙方仅对基于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房源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承担监管责任,并按照相关交易指令和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转。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甲方因第三方纠纷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监管资金被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出现未按约定向甲方释放监管资金、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风险提示等违规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政府主管部门可取消乙方承担本市住房租赁租金监管业务资格。

第九条 除本协议外,未经乙方确认的,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单方面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无论本协议是否提及,对乙方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长期对本协议涉及的内容及甲方租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出租人姓名、联系电话、租金等)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除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外的其他用途。若违反约定向其他第三方披露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税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取相关信息,乙方有权配合上述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协议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报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文件后,协议相关条款以政府文件要求为准。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上述期限届满前 10 日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约的,本协议自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第六章 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闻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责任编辑:周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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