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搜狐焦点武汉站 2023-07-17 1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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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

《方案》明确,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落实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及配偶等直系亲属随迁政策。

杭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逐步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推行全省范围内社保缴纳、居住时间等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逐步拓展到长三角区域内累计互认。

坚持尊重意愿、存量优先的原则,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以下为《方案》全文:

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为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面向现代化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突出重点、找准切口,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有机结合,围绕共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齐心奋斗走向共同富裕的总目标,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渠道进一步畅通,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就业更充分、居住更安定、教育更优质、医疗更便捷、保障更有力、文化更丰富。

二、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渠道

(一)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省(杭州市区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落实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及配偶等直系亲属随迁政策。杭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逐步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推行全省范围内社保缴纳、居住时间等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逐步拓展到长三角区域内累计互认。坚持尊重意愿、存量优先的原则,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健全新型居住证制度。大力推行电子居住证,全面施行电子居住证网上申领、核发、签注、使用,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探索开展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探索紧缺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保障

(一)围绕就业更充分,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快捷智能的就业服务。制定农业转移人口精准就业帮扶解决方案,推广重点群体帮扶应用场景,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与指导,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措并举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在办理失业登记、社保补贴等方面提供便利。以山区26县为重点,充分发挥特色生态产业平台、山海协作产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等作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业创业。加大对个体经济、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享受灵活就业政策及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审批服务、资金场地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互联网营销、移动出行、数字娱乐等新业态。积极培育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型就业创业平台。

(二)围绕居住更安定,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采取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提取等措施,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落实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探索租赁、购买住房在享受教育等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三)围绕教育更优质,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建立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机制。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增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保障能力,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依法成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加快推行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探索建立以流入地学籍和连续受教育年限为依据的中高考报考制度。

(四)围绕医疗更便捷,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居住证、身份证信息与电子健康档案互通共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推进跨省异地就医快速备案和自助备案,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就医便利度。

(五)围绕保障更有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更便利。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为农业转移人口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开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推动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外包等形式签订书面协议。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试点。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新就业形态领域欠薪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实施“浙江安薪”智治工程,实现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案件在线办理。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公益法律服务惠及农民工力度,推进调裁诉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作用,妥善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六)围绕文化更丰富,优化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公共文化设施,高水平建设城乡一体的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和15分钟文明实践服务圈。丰富文化活动载体,鼓励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群众性文化、体育赛事活动。围绕新生代农民工等精神文化需求,引进和推广具有时尚性、引领性的文艺形式,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吸引力的公共文化品牌,倡导自信乐观、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开放式网络课程、短视频等特色资源,加强线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四、进一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能力

(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素质。深入推进“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企业等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学校、成人学校等开展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推广“新居民夜校”“互联网+职业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供适合农业转移人口工作特点的不脱产、不离岗、多样化、就近就便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制、普及性培训服务范围。加快打造全省统一的网上技能培训平台,创新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形式。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机制,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人才评价,倡导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薪资待遇衔接机制,激励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加快提升职业技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遴选,落实和完善技能工匠人才奖励支持政策。

(二)营造开放包容的城市氛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管理服务、民主协商议事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推荐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先进分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青联委员,吸收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深入实施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加入工会行动,重点在建筑、物流快递、餐饮服务等行业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加入各级工会。加强媒体宣传和主题活动策划,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业转移人口的良好氛围。

五、打造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业务的数字化应用

(一)建立统一积分制度。制定优化我省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省统一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的积分制度,作为常住地梯度供给紧缺优质公共服务的依据。科学设置指标及赋分标准,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在全省通用,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率先探索市县个性指标积分互认或折算制度。

(二)打造“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集成开发电子居住证办理、居住证转换互认、积分管理与应用、精准推送与服务、新市民画像等功能,实现就业、住房、教育、文化、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一键办理、即时触达,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体系。各地要强化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实化本地区落实举措。省级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小切口大牵引、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分类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全省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二)加强要素保障。统筹流入地、流出地编制资源,探索实行按照城镇常住学龄人口规模配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编制制度。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完善“人地挂钩”机制,抓好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迭代升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三)健全分析评价。建立健全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计分析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地区予以褒扬激励。

本方案自2023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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